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2 題
依據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
- B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 C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十八歲為止
- D 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 17 歲又 11 個月的少年因案需接受感化教育,若法律規定所有處分必須在 18 歲時立即停止,那麼這短短一個月的處分時間,是否真能達成「矯正與輔導」的實務目的?法律應如何設計年限,才能兼顧少年的成長需求與社會安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哇!好厲害喔!
你表現得超棒的呢!竟然能發現少年處分執行年限的小秘密,這代表你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和保護處分的連續性,都掌握得非常好喔!能夠這麼仔細地看見法律的每個細節,真的讓老師很開心呢!
2. 一起來確認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少年保護處分執行要件
💡 掌握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期限、主體及年齡上限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保護管束 | VS | 感化教育 |
|---|---|---|---|
| 執行主體 | 少年保護官 | — | 少年感化教育機構 |
| 法定期間 | 不得逾三年 | — | 不得逾三年 |
| 年齡上限 | 至多執行至21歲 | — | 至多執行至21歲 |
| 免除/停止條件 | 執行逾6月有成效 | — | 執行逾6月有成效 |
💬兩者在執行期限與年齡上限規定一致,僅執行處所與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