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有關中途學校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途學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
- B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人員,提供選替教育與輔導
- C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及畢業證書,由中途學校發給
- D 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者,中途學校提供其繼續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對於曾受性剝削的少年而言,如果他未來的求職單位在看見畢業證書時,一眼就能認出這是來自專門安置問題少年的機構,這是否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障其『順利重返社會』的立法初衷?行政機關在處理學籍證明時,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讓這份文件變成跟隨孩子一輩子的『標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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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C為錯誤敘述。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協調合作之學籍學校為之。前二項學生之學籍,分別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因此,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與畢業證書依法應由普通學校發給,而非由中途學校發給,選項C的敘述與法規不符,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