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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有關中途學校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途學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
  • B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人員,提供選替教育與輔導
  • C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及畢業證書,由中途學校發給
  • D 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者,中途學校提供其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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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對於曾受性剝削的少年而言,如果他未來的求職單位在看見畢業證書時,一眼就能認出這是來自專門安置問題少年的機構,這是否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障其『順利重返社會』的立法初衷?行政機關在處理學籍證明時,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讓這份文件變成跟隨孩子一輩子的『標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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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特別行政法規的掌握相當精準。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標籤化之預防」。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中途學校學生的學籍與畢業證書,應由其原籍學校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發給,而非由中途學校直接發給。這是為了保護學生隱私,避免其在社會化過程中因畢業證書顯示「中途學校」而遭受歧視或標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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