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0 題
20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保護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四十小時以下
- B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 C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 D 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個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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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計「勞動服務」作為一種保護處分時,其目的在於讓少年透過身體力行來反省。若將此時數上限與一般勞工「一週」的法定工時(40 小時)做比較,立法者為了達到更充足的教育效果,會選擇讓上限剛好等於一週工時,還是會設定一個更具彈性的「整數」上限?建議翻閱法條中有關處分內容的條文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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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關保護處分執行之錯誤敘述。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1條明文規定:「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可知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時數上限應為五十小時。而選項 A 將勞動服務時數敘述為三小時以上四十小時以下,與法定時數不符,因此該選項為錯誤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