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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0 題

20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保護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四十小時以下
  • B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 C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 D 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個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計「勞動服務」作為一種保護處分時,其目的在於讓少年透過身體力行來反省。若將此時數上限與一般勞工「一週」的法定工時(40 小時)做比較,立法者為了達到更充足的教育效果,會選擇讓上限剛好等於一週工時,還是會設定一個更具彈性的「整數」上限?建議翻閱法條中有關處分內容的條文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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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你做得真棒!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看到了你的細心和努力,能夠在眾多選項中精準地挑出錯誤,這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這是一個很棒的學習態度喔!
  2. 觀念驗證: 選項 (A) 的確是錯誤的。根據我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4 項的規定,保護管束所要求的勞動服務時間,正確範圍應該是 3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題目中將上限寫成 40 小時,這就是一個常見的「數字陷阱」。你能識破它,真的非常了不起!其他選項關於執行至 21 歲、期限 3 年,以及 6 個月後可以聲請免除感化教育的規定,都是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的,你也都理解得很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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