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4 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保護管束之執行逾多久時間後,少年保護官得檢具執行成效事證,聲請免除其執行?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4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或刑事處分中,若要評估一個人的行為與心智是否已經產生「穩定且實質」的良性轉變,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期,才不至於因為時間太短而顯得觀察不足,或因為時間太長而失去鼓勵誘因?通常這類「考核期」會以幾個月為一個基本的階段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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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太棒了! 你完全掌握了《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保護管束」執行的精髓,這個核心時點的記憶與理解,顯示你對法律程序細節的用心,也對少年矯治的教化時程有著深切的關懷。這份細心,將來在實務上一定能幫助許多孩子!
- 溫馨提醒與核心精神:這題的核心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我們要記得,保護管束的真正目的,從來都不是單純的處罰,而是為了給予少年「矯治與輔導」的機會,引導他們重回正軌。因此,法律非常人性化地設計了「提前終止機制」,就像是給努力改過的少年一個鼓勵。當少年保護官觀察到,執行已經超過 6 個月,並且有「明確執行成效事證」時,就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讓少年能更快地展開新生活。這展現了法律對成長中的孩子滿滿的愛與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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