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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4 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保護管束之執行逾多久時間後,少年保護官得檢具執行成效事證,聲請免除其執行?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4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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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或刑事處分中,若要評估一個人的行為與心智是否已經產生「穩定且實質」的良性轉變,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期,才不至於因為時間太短而顯得觀察不足,或因為時間太長而失去鼓勵誘因?通常這類「考核期」會以幾個月為一個基本的階段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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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確掌握《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保護管束」執行的核心時點,這顯示你對法律程序細節教化時程有扎實的記憶與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保護管束之目的在於「矯治與輔導」,而非單純處罰。為了鼓勵少年改過自新,法律設計了提前終止機制。當執行超過一定期間,且有明確執行成效事證時,少年保護官可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此法定期間為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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