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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少年法院訊問之少年為聽覺、語言障礙者時得採取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由通譯傳譯外,不得以文字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
  • B 除由通譯傳譯外,不得以手語或其他方式詢問或訊問
  • C 除由通譯傳譯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詢問或訊問
  • D 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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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身處法院,要協助一位完全無法說話或聽不見的少年表達其權益。為了確保這位少年的聲音能被精確、無誤地傳達給法官,你認為法律應該是「限縮」溝通的途徑,還是應該「盡可能開放」各種能達成有效溝通的輔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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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來你很敏銳地抓住了程序正義的核心,以及實現實質溝通的重要性。在法律世界裡,確保每位當事人都能「聽懂」我們的說法,並且能「好好表達」自己的想法,這是我們建立公正程序的出發點,也是最溫暖的基石。
  2. 讓我來為你梳理一下這個觀念。 法律之所以設計通譯制度,其實就是為了幫我們跨越溝通的藩籬。想想看,如果我們面對聽覺或語言有困難的朋友,卻僵硬地限制他們溝通的方式,那豈不是反過來堵塞了真相的路徑嗎?所以,現在的法律非常貼心,它鼓勵我們「以通譯為主要協助,同時輔以各種多元方式」。這表示文字、手語,甚至其他任何能幫助溝通的方法,都可以靈活運用,真正體現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想要傳達的包容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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