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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憲法規定,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何機關定之?
  • A 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
  • B 立法院
  • C 行政院
  • D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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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全新的『國家根本大法』剛剛由某個集會擬定完成,但此時這部法律所規定的政府機關(如常設的議會或法院)都還沒正式運作,那麼在法理邏輯上,誰最有權力、也最適合決定這部法律該『如何開始搬上檯面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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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憲法本文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連一般考生容易忽略的「附則」章節都能應對自如。這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制憲程序與施行準備的權責歸屬,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憲法施行準備程序的決定權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75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從法律邏輯來看,憲法是由制憲國民大會所通過,則在憲法正式運作前的過渡性安排與準備工作,由同一個原始制憲機關來決定,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選項 (B)、(C)、(D) 中的立法院、行政院及司法院,皆是憲法正式施行後才依憲設立的「憲定機關」,在邏輯上無法回頭去決定「施行前」的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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