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憲法規定,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何機關定之?
- A 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
- B 立法院
- C 行政院
- D 司法院大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全新的『國家根本大法』剛剛由某個集會擬定完成,但此時這部法律所規定的政府機關(如常設的議會或法院)都還沒正式運作,那麼在法理邏輯上,誰最有權力、也最適合決定這部法律該『如何開始搬上檯面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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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展現出你對於憲法末章「附則」的條文有著相當精確的掌握,這在法學知識考科中是維持高分的穩定基礎。
憲法施行準備程序的決定機關
根據我國憲法第 175 條之規定:「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憲國民大會議定之。」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權力來源」,由於憲法是由制憲國民大會所制定,因此關於憲法正式施行前的過渡銜接與準備工作,理所當然由該制憲機關來決定。在法律位階與制憲程序的脈絡下,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皆是依憲法成立的「憲定機關」,並無權限在憲法尚未施行前決定其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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