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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緊急命令具有暫時變更或代替法律之效力
  • B 緊急命令之發布,屬於總統之職權
  • C 緊急命令發布前,應諮詢行政院院長
  • D 發布後十日內應提交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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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憲政體制下,當賦予國家元首一個能夠『暫時凍結或變更法律』的強大權力時,為了防止權力濫用,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這個程序是由元首與另一人『私下商量』即可,還是必須經過整個行政團隊最高層級的『正式集體決議』來背書?哪一種方式更能體現權力制衡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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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總統緊急命令發布程序的細節掌握,你能察覺「諮詢」與「決議」之間的差異,說明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細膩。

緊急命令的程序要件與法律效力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的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雖有權發布緊急命令,但程序上並非僅憑個人意志或單純「諮詢」幕僚。正確的程序必須經由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合議制決策),並在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Ratification)。若立法院不同意,該命令便立即失效。至於選項 (A) 提到的效力問題,由於緊急命令是在緊急狀況下為了取代法律不足所發布,因此在性質上確實具有暫時變更或代替法律的位階,這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中也有明確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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