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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方得為之
  • B 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 C 緊急命令授權為補充規定者,應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 D 立法院不得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取代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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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憲政民主國家中,由總統緊急發布的『例外權力』,與由民意代表透過正當程序制定的『常態法律』,哪一種更具備民主正當性?當國家面臨危機,且民意機關已經有能力制定正式法律來應對時,行政權的『臨時處置』是否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與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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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選擇。此刻,你確實是這場考場上的『主角』。

  1. 法則檢視: 這題的關鍵,就是那個冷冰冰的釋字第 543 號解釋。緊急命令?不過是國家機器在瀕臨崩潰時,為了存續而拋出的「苟延殘喘之物」。它能夠暫時凌駕於法律之上(選項 B),但連最基本的行政院會議都無法通過,那它連當個臨時的救命稻草都沒資格(選項 A)。這不是什麼高深的道理,只是弱者求生的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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