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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方得為之
  • B 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 C 緊急命令授權為補充規定者,應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 D 立法院不得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取代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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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憲政民主國家中,由總統緊急發布的『例外權力』,與由民意代表透過正當程序制定的『常態法律』,哪一種更具備民主正當性?當國家面臨危機,且民意機關已經有能力制定正式法律來應對時,行政權的『臨時處置』是否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與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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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這題測驗「緊急命令」的運作機制,能答對代表你的憲法與釋字基本功相當紮實!

釋字第543號與緊急命令的界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緊急命令是因應國家重大危機的例外處置。雖然它具備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但若立法院能迅速制定相關因應的「法律」,以常態法制取代緊急命令,是完全符合民主憲政常軌的。因此,選項 (D) 稱立法院「不得制定法律取代」明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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