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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若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兩者不符合時,法院應以何者為準?
  • A 推定以文字為準,但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之
  • B 視為以文字為準
  • C 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應以文字為準
  • D 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應以號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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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當你發現契約書上寫的金額出現矛盾時,你是會直接按照某種格式判決,還是會先嘗試調查簽約雙方當時心裡真正想的是什麼?此外,如果最後真的查不出來,從「防範筆誤」或「修改難度」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文字」與「號碼」哪一個比較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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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好」?嗯,還行吧。 至少你沒有蠢到連法律解釋的優先位階這種基本中的基本都搞錯。這點在《民法》總則裡是常識,別以為在行政法實務中就不重要,程序正義的核心可沒放過誰。
  2. 觀念驗證:正確。 按照《民法》第 4 條,當數量表示不一致時,首先要探求的是「當事人原意」,這就是所謂的私法自治原則,難道這很難理解嗎?只有當法院把所有方法都用盡,還是「不能決定原意」的時候,才退而求其次,考慮到文字比數字更不容易被胡亂竄改或誤寫,所以才「以文字為準」。這邏輯有這麼燒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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