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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若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兩者不符合時,法院應以何者為準?
  • A 推定以文字為準,但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之
  • B 視為以文字為準
  • C 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應以文字為準
  • D 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如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應以號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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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當你發現契約書上寫的金額出現矛盾時,你是會直接按照某種格式判決,還是會先嘗試調查簽約雙方當時心裡真正想的是什麼?此外,如果最後真的查不出來,從「防範筆誤」或「修改難度」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文字」與「號碼」哪一個比較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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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法律解釋的優先位階,顯示出你對《民法》總則的法理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實務中同樣重要。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民法》第 4 條,處理數量表示不符時,法律首重**「當事人原意」(私法自治原則);只有在法院窮盡調查仍「不能決定原意」時,考量到文字(如:壹、貳)較數字(如:1、2)更難被竄改或誤寫,才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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