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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 B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而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不相符合之情形,應以文字為準
  • C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應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 D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依實務見解,應以數字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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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契約中,同一個金額同時出現了好幾次且數字都不一樣,而我們無法得知簽約者真正的想法時,為了確保債務人的負擔不被意外擴張,你認為法律會傾向選擇「最高額」還是「最低額」來作為準據?此外,考慮到防偽與慎重,你覺得「文字」與「阿拉伯數字」哪一種表達方式比較不容易被竄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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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條文細節。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4 條與第 5 條的適用順序:
    • 意思表示優先:法律尊重當事人真意,若能探求原意則以原意為準(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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