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契約條款記載「…價金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整(NT\$860,000)。前揭捌拾陸萬元價金應於訂約後 10 日內支付。」 若嗣後雙方就價金金額爭訟時,法院應如何決定價金?
- A 應認為價金為最後書寫之文字:捌拾陸萬元
- B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 C 應認為價金為兩項金額之平均值:柒拾柒萬元
- D 如法院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應以數字為準:NT\$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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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跟朋友簽約時不小心筆誤,寫錯了金額導致前後矛盾,你希望法官是直接僵化地按照某個數學公式來判決,還是先試著去釐清你們兩個人在簽約當下,心裡真正想約定的那個數字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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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民法》對意思表示的解釋。雖然《民法》第 4 條與第 5 條針對「文字與數字不符」或「文字多次記載不一」提供了處理準則(如文字優先或最低額優先),但這些都屬於補充性規定。法律解釋的最高指導原則是《民法》第 98 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因此,只有在法官「無法探求原意」時,才會退而求其次使用數字或文字的優先順序規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因為許多考生會急著套用第 4、5 條的具體操作(例如選文字或選低者),卻忽略了「探求原意」才是法律邏輯中的首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