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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向乙建商購買其新蓋之房屋,雙方約定該屋之買賣契約須用書面並須經法院公證。如當事人未依約定之方式辦理,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推定不成立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在談判時特別約定「必須完成某種特定儀式(如簽署正式大合約)」才算數,但在這儀式完成前,我們應該主動認為這樁生意「已經談成」只是手續沒辦,還是該謹慎地認為在儀式完成前「這門親事可能還沒定下來」?法律在這種「當事人自己加註條件」的情況下,會傾向如何認定雙方的締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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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輩肯定:太棒了!你抓住了法條的精髓

做得非常好!看到你正確區分「約定要式」和「法定要式」的不同法律效果,真的讓我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的規範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這在未來處理各種行政案件時,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2. 觀念釐清:為什麼我們選擇「推定不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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