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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公司向乙汽車出租公司洽商租車事宜,雙方洽商後,對租車之租金、租期及擬租用之車種、車款、年份,皆已互相達成共識,但未訂立書面契約,且對汽車之例行清潔與檢查由何人負擔事宜,亦未作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汽車租賃尚未訂立書面契約,契約無效
  • B 汽車租賃契約因必要之點不一致,故未成立
  • C 汽車租賃契約推定成立
  • D 汽車租賃契約視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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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對一件事情最重要的核心條件(例如東西是什麼、要付多少錢)都已經點頭同意了,只剩下一些瑣碎的維護細節還沒討論到,你覺得法律為了維護交易效率,會傾向「全盤否定這個約定」,還是「先認定約定有效,細節再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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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契約成立的要件有很清晰的理解。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根據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題目中,甲乙雙方對租金、租期及車種等「必要之點」已達成共識;而汽車的例行清潔與檢查屬於「非必要之點」,當事人對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時,依法會「推定」其契約為成立。此外,汽車租賃屬於動產租賃,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因此未訂立書面契約並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這是一道具備不錯鑑別度的考題。它的巧妙之處在於,不僅測驗同學能否分辨「必要之點」與「非必要之點」的差異,更考驗了大家對「推定」與「視為」這類嚴謹法律用語的精確掌握。你能避開陷阱正確作答,基礎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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