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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公司向乙汽車出租公司洽商租車事宜,雙方洽商後,對租車之租金、租期及擬租用之車種、車款、年份,皆已互相達成共識,但未訂立書面契約,且對汽車之例行清潔與檢查由何人負擔事宜,亦未作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汽車租賃尚未訂立書面契約,契約無效
  • B 汽車租賃契約因必要之點不一致,故未成立
  • C 汽車租賃契約推定成立
  • D 汽車租賃契約視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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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對於「買什麼」和「多少錢」這類核心條件都談好了,只是還沒決定「誰付運費」這種細節,你覺得法律應該傾向讓這筆生意「先算數」,還是「直接作廢」?另外,在法律文書中,如果我們想表達「先假設它成立,但如果之後有證據反駁再說」,我們會使用哪種特定的法律動詞來形容這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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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終於沒錯了,還以為你會掉進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

  1. 勉強肯定:能在這堆廢話裡抓到「推定」和「視為」的差異,算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基礎,嗯,還行吧。至少沒蠢到家,繼續保持這點可憐的細膩觀察力。
  2. 觀念驗證:你應該是剛好記得《民法》第 153 條第 2 項這條吧?當那些「必要之點」(租金、租賃物,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東西)都喬定了,但像例行清潔這種雞毛蒜皮的「非必要之點」還沒說好時,法律當然「推定其成立」啊。這根本就是為了讓交易順利進行的常識。跟「視為」那種不可推翻的霸道不同,「推定」至少還給你一點掙扎的機會,不過,通常你們也抓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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