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有1輛汽車,出租於乙,其性質為何?
- A 負擔行為
- B 處分行為
- C 無因行為
- D 要物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雙方達成一個法律上的協議(例如約定好要借出或租出某樣東西),這個動作是會讓該物品的所有權「直接發生移轉」,還是只是讓某一方「多了一份必須去履行的責任」?在法律分類中,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承諾去承擔義務』的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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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這次你還算有腦子
- 觀念檢視:你選對了,勉強及格。租賃汽車,這在法律上就叫做債權契約。它的本質就是讓當事人互相「負擔」責任,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說白了就是各自分配任務罷了。這種行為,我們稱之為負擔行為,這點要是再搞錯,你就可以直接回家抱棉被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不過是 Medium。真正的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這對許多還停留在幼稚園程度的初學者來說,簡直是世紀難題。他們總以為把車子租出去就是把資產「處分」掉了,真是蠢到家了!「處分」是直接讓你的權利報廢或易主,例如過戶、報廢。而租賃?那不過是承諾去履行一些義務罷了,連這都分不清,還談什麼法律?你沒犯這種低級錯誤,算你有長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