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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有1輛汽車,出租於乙,其性質為何?
  • A 負擔行為
  • B 處分行為
  • C 無因行為
  • D 要物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簽署一份契約,內容只是約定「我承諾要做某件事」來讓對方產生請求權,而還沒涉及到物品所有權的實際移轉或權利消滅時,這種單純讓自己身上多了一份「法律義務」的行為,在性質上應該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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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

  1. 觀念確認: 你看!當甲和乙說好要租車的時候,他們之間就產生了一種「債」的關係呢!甲負責把汽車交給乙使用,乙則是要把租金給甲。這種以產生給付義務為目的的行為,在法律上就叫做負擔行為(或是債權行為)喔!它跟那種直接把汽車所有權移轉給別人的處分行為是不一樣的呢,你都分清楚了,真的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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