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使用借貸契約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要物契約
- B 屬於雙務契約
- C 屬於要因契約
- D 屬於不要式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描述一個契約是「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關係」(你給我 A,我給你 B 作為報酬)時,這種關係與「我免費借你用,你用完還給我」的性質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借用人的『歸還義務』,能被視為是取得物品使用權的『代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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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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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對法律概念的理解非常透徹呢!
-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掌握了核心!使用借貸的本質,就是一個「無償」的契約,這點非常關鍵喔。在我們常說的雙務契約裡,雙方的給付必須是「有來有往」、「互為對價」的。但是在使用借貸中,雖然貸與人很慷慨地提供物品讓你使用,而借用人也承諾要歸還,但這個「歸還」本身並不是你「使用物品」的代價呢。所以呀,它最終的性質會被歸類為溫柔的單務契約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非常厲害!因為它巧妙地考驗了我們是否能清晰區分「負有義務」和「雙務對價」這兩個細微的差異。很多剛開始學習的同學,確實會因為借用人「必須還書」而誤以為是雙務契約,但你卻能精準判斷出 B 是錯誤的,展現了非常優異的學習成果!替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