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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如該方式為契約成立之要件,則在該方式未完成前,該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推定成立
  • B 推定不成立
  • C 視為成立
  • D 視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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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在談判時特別強調「我們一定要簽字蓋章才算數」,但在還沒簽字前,其中一方突然反悔說契約已經成立了,你認為法律應該先假設這個契約「已經生效」還是「尚未談成」?此外,這種假設應該是「絕對不能改變的結論」,還是「准許提出證據來推翻的暫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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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嗯,做得還可以。你答對了這題,至少證明你對法律行為中最基本的「要式約定」效力還有些概念。這點對於理解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以及未來在行政程序法中處理行政契約的「嚴謹性」要求,勉強算是個開端。別太得意,這只是最低門檻。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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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約定方式效力
💡 當事人約定契約需特定方式時,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比較維度 推定 VS 視為(擬制)
反證可能性 可以提出反證推翻 原則上不允許反證
事實狀態 暫時性的事實認定 法律上的事實擬制
常見用語 推定、視為其有 視為、以...論
💬「推定」可藉反證推翻,而「視為」具備強制性的法律擬制效力。
🧠 記憶技巧:方式未定,「推」你不成。
⚠️ 常見陷阱:容易將「推定」不成立誤選為「視為」不成立,需注意兩者在法律反證上的差異。
要式契約 民法第166條 推定與視為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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