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承租人對出租人之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最短於幾年間因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年
- B 2 年
- C 5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證據保存」的角度思考:當承租人返還房屋後,若過了十年才要求房東補償當年的裝潢費,這對房東公平嗎?為了讓這種變動頻繁的債務關係能儘早結案,立法者通常會設計比一般 15 年債權「更短」還是「更長」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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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債編中特殊的短期消滅時效,顯見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且細心。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456 條。法律為了促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避免證據因時間久遠而滅失,特別規定租賃關係中關於費用償還(包含必要與有益費用)的請求權,應自租賃關係終止起 2 年內行使,逾期則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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