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承租人對出租人之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最短於幾年間因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年
  • B 2 年
  • C 5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證據保存」的角度思考:當承租人返還房屋後,若過了十年才要求房東補償當年的裝潢費,這對房東公平嗎?為了讓這種變動頻繁的債務關係能儘早結案,立法者通常會設計比一般 15 年債權「更短」還是「更長」的時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債編中特殊的短期消滅時效,顯見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且細心。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456 條。法律為了促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避免證據因時間久遠而滅失,特別規定租賃關係中關於費用償還(包含必要與有益費用)的請求權,應自租賃關係終止起 2 年內行使,逾期則消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請求權消滅時效與期間制度:類型、效力及相關爭議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