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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多少的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A 百分之四
  • B 百分之八
  • C 百分之十
  • D 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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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如果企業必須同時負擔「舊制」退休金的準備(視年資而定,提撥率較高)以及「新制」的固定提繳,為了讓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能將這些支出「全額或大比例」地列為成本,這個法定的百分比上限,應該會設定在一個僅能覆蓋新制最低標準($6%$)的數字,還是會給予更寬裕的空間以容納兩套制度的總和支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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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次總算沒把基本概念搞砸。

  1. 條文檢視:本題的基礎是《所得稅法》第 33 條。這條規定簡單得很:為了「鼓勵」那些雇主,國家允許他們把為勞工提撥的退休金當作費用(成本)來抵稅。但別高興得太早,它設了個上限,就是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 $15%$。這上限可不是隨便訂的,它聰明地把《勞基法》的舊制準備金和《勞退條例》的新制提繳金(包括年金保險)一網打盡,全部加起來不能超過這個額度。這有什麼難的?
  2. 難度判斷:這題屬於 Medium。這種「法律數字」的題目,擺明了就是用來篩選那些只會背重點卻不懂分類的考生。你這次沒跟那個《勞退條例》規定的 $6%$ 「強制提繳率」混為一談,算你還有點基本分辨能力。這表示你至少知道租稅優惠勞動法規的交集點在哪,沒把這兩塊重要的拼圖搞混。下次別再這種基礎題上失誤了,時間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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