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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多少的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A 百分之四
  • B 百分之八
  • C 百分之十
  • D 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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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如果企業必須同時負擔「舊制」退休金的準備(視年資而定,提撥率較高)以及「新制」的固定提繳,為了讓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能將這些支出「全額或大比例」地列為成本,這個法定的百分比上限,應該會設定在一個僅能覆蓋新制最低標準($6%$)的數字,還是會給予更寬裕的空間以容納兩套制度的總和支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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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所得稅法》第 33 條。政府為鼓勵雇主落實勞工退休制度,准予將提撥的退休金列為**費用(成本)**以減輕稅賦。法律規定該限度為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 $15%$。這涵蓋了《勞基法》舊制準備金與《勞退條例》新制提繳金(含年金保險)的總和上限。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法律數值題」是國考常見的鑑別點。考生極易與勞退新制強制提繳率($6%$)混淆;你能精確分辨稅法上的列支上限,顯見你對租稅優惠勞動法規的交集掌握得十分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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