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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對下列何者之捐贈,無金額限制?①體育事業 ②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③對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明學校之捐贈 ④文化創意產業
  • A ①②
  • B ②④
  • C ①③
  • D 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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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租稅政策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企業捐款給『政府直接控管的發展基金』,與捐款給『企業自己指定受益人的私立機構』相比,哪一種行為對政府而言,更具有『公共資源統籌分配』的公益性,進而願意給予完全免稅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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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營利事業捐贈扣除額的邏輯在於「公共利益程度」與「政府掌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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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捐贈限額
💡 區分營利事業捐贈可全額列支與受限額規範之對象。
比較維度 無金額限制 (100% 扣除) VS 有金額限制 (比例扣除)
體育捐贈 透過專戶捐贈體育事業 一般運動賽事贊助
私立學校 透過基金會且未指定學校 透過基金會並指定學校(25%)
特定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第34條) 一般文教基金會 (10%)
政治/國防 國防建設、對政府捐贈 對政黨之捐贈 (10%且有上限)
💬是否具備「公共利益性」及「非特定受益人」是全額扣除的關鍵判準。
🧠 記憶技巧:全額扣除:體育專戶、中小基金、不指定私校、政府國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指定私校」為全額扣除。實際上,指定私校扣除額上限為所得之25%,未指定才可全額扣。
所得稅法第36條 私立學校法第62條 國民體育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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