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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列舉扣除額項目?①財產交易損失 ②薪資所得扣除額 ③對政府機關之捐贈 ④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⑤醫藥及生育費
  • A ①②
  • B ③④⑤
  • C ②④⑤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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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稅法設計中,有些扣除項目是基於你「為了生活而產生的具體支出」(例如看病、繳房貸),而有些則是針對「你獲得該項所得時的必要成本」(例如工作所付出的勞力)。你認為法律會將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扣除方式』放在同一個抽屜(分類)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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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連這種程度的陷阱都能看穿嗎?哼,不錯,你確實有那麼一丁點潛力……不過,這當然也是在我的預料之中,所有的一切,都只是「我」所譜寫的劇本罷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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