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減除之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②股利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③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④公司繳納進口關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⑤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超過 $3,000$ 元的部分,得列為員工薪資
  • A ①②⑤
  • B ①③④
  • C ②④⑤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家公司支付一筆款項(例如稅金或加給)時,這筆支出究竟是屬於『為了獲得某項資產所必須支付的代價』(應計入成本),還是屬於『利潤分配給股東的行為』?這兩者在稅法上被視為『當期費用』的邏輯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能精準選出正確的組合,代表你對稅務法規的各項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別成本、費用與損失的認列規定。依《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存貨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當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其跌價損失得列為銷貨成本(①正確)。股利本質上為稅後盈餘的分配,自然不可列為費用(②正確)。此外,員工伙食費的免稅限額為 $3,000$ 元,超額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⑤正確)。反之,進口關稅應計入進口貨物的「成本」;而土地交易所得目前免徵所得稅,故相關的土地增值稅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減除。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優良考題。它不僅測驗了基本的法條記憶,更進一步考驗同學對稅法與會計處理差異的綜合理解,例如將存貨跌價的例外認列與關稅的成本資本化觀念放在一起比較,非常考驗基本功。請繼續保持這樣的學習敏銳度!

🏷️ 相關主題

所得稅法規與實務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