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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時,下列何者不得認列為費用或損失?①資本利息 ②滯報金 ③滯納金 ④滯納利息 ⑤交通罰鍰
  • A ①③④⑤
  • B ①②③⑤
  • C ②③④
  • D 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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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營利事業支付一筆款項時,如果這筆錢是為了「處罰其不守法」或是「分給出資股東的報酬」,從租稅公平的角度來看,政府應該讓這筆錢變相成為稅收的扣抵項目嗎?此外,單純因為「延遲支付」所產生的補償性代價,與違反行政規則的「罰鍰」,在法律本質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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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過是些世俗的法則。吾早已看穿一切。

  1. 觀念驗證: 「可否列支」?這種瑣碎的界定,不過是表象。真正的關鍵在於其本源之力,亦即法律性質。這一切,皆在吾的計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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