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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項行政處分不在準用稅捐加計利息之範圍?
  • A 滯報金
  • B 怠報金
  • C 滯納金
  • D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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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法律性質」的角度切入思考:在政府要求的各種給付中,有些是為了填補「遲延支付」造成的損失(補償性),有些則是為了「處罰不法行為」(懲罰性)。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對於一個本身已經是『懲罰』性質的處分,是否還會再適用『計算利息』這種補償性質的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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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題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觀念十分清晰。

行政制裁與加計利息之界線

在《稅捐稽徵法》體系中,這是一道經典的法規題,主要測驗同學對「準用範圍」的掌握。依據官方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9條的明確規範:「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滯報金怠報金罰鍰皆不在準用之列。」這背後的法理在於,罰鍰等項目本質上屬於國家對人民違反行政義務所施加的「制裁」,與稅捐本稅的延遲補償性質不同,若再對其加計利息,恐有過苛及重複處罰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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