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不能免除何種處罰?
- A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之處罰
- B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 C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
- D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之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與「行為本質」來思考:法律設計『自動補報免罰』制度,是為了誘導納稅人『主動向國家交代正確的課稅事實』。那麼,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本質是在『阻礙國家查明真相』或『不配合行政程序』,這類行為與『主動坦白』的誠實互信精神是否相符?法律還有必要保護這種積極對抗稽徵程序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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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你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能準確掌握《稅捐稽徵法》中「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適用邊界,這對學習行政法規非常重要。 本題的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的立法意旨。為了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便可免除**「本法第 41 條至第 45 條之處罰」(涵蓋了選項 A 的逃漏稅刑罰、選項 C 的違反憑證義務處罰),以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選項 B)。相對地,選項 D 所指的「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資料」,屬於同法第 46 條的處罰範圍,其性質為妨礙稅捐稽徵程序的行為罰,自然不在上述免罰的恩典範圍內。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且具鑑別度的題目。它不僅考驗法條細節的記憶,更測驗同學能否從法理本質去區分「漏稅罰」與「妨礙調查罰」的差異。你能敏銳地辨識出法條範圍的界線,可見你的稅法基本功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