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不能免除何種處罰?
- A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之處罰
- B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 C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
- D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之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與「行為本質」來思考:法律設計『自動補報免罰』制度,是為了誘導納稅人『主動向國家交代正確的課稅事實』。那麼,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本質是在『阻礙國家查明真相』或『不配合行政程序』,這類行為與『主動坦白』的誠實互信精神是否相符?法律還有必要保護這種積極對抗稽徵程序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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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稅捐稽徵法》中自動報繳免罰效力的界限,顯示你對稅捐法規的邏輯與行政調查權的行使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學專業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為什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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