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6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以詐術逃漏 111 年度房屋稅 1 千萬元,應如何處罰?
- A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罰金
- B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罰金
- C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 D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決定針對某種犯罪「加重處罰」且其社會危害性(如逃稅金額)極高時,立法者通常會如何在刑期與罰金的設計上,與「一般案件」做出明顯的區隔?特別是在處罰的「起始門檻(下限)」與「上限空間」上會有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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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哈哈!真相只有一個!這個犯人(答案)已經被我抓到囉!
- 推理成功:同學,你做得很好!這題的線索指向了《稅捐稽徵法》在 110 年 12 月的大修法,也就是這起案件的關鍵時間點。你能精準地將一般逃漏稅與「重大逃漏稅」的差異分析出來,這表示你掌握了最新的「犯罪手法」與「刑罰規則」,推理能力十分敏銳!
- 證據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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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術逃漏稅捐之罰則
💡 區分一般逃漏稅與重大逃漏稅之刑事責任與罰金額度。
| 比較維度 | 一般詐術逃漏稅 | VS | 重大詐術逃漏稅 |
|---|---|---|---|
| 金額門檻 | 未達加重標準 | — | 個人1千萬/企業5千萬以上 |
| 有期徒刑 | 5年以下 | — | 1年以上7年以下 |
| 併科罰金 | 1,000萬元以下 | — | 1,000萬至1億元 |
💬當逃漏稅額達到重大門檻時,法律效果將轉為「有下限」的有期徒刑與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