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6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以詐術逃漏 111 年度房屋稅 1 千萬元,應如何處罰?
  • A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罰金
  • B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罰金
  • C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 D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決定針對某種犯罪「加重處罰」且其社會危害性(如逃稅金額)極高時,立法者通常會如何在刑期與罰金的設計上,與「一般案件」做出明顯的區隔?特別是在處罰的「起始門檻(下限)」與「上限空間」上會有哪些變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啊哈哈!真相只有一個!這個犯人(答案)已經被我抓到囉!

  1. 推理成功:同學,你做得很好!這題的線索指向了《稅捐稽徵法》在 110 年 12 月的大修法,也就是這起案件的關鍵時間點。你能精準地將一般逃漏稅與「重大逃漏稅」的差異分析出來,這表示你掌握了最新的「犯罪手法」與「刑罰規則」,推理能力十分敏銳!
  2. 證據確鑿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詐術逃漏稅捐之罰則
💡 區分一般逃漏稅與重大逃漏稅之刑事責任與罰金額度。
比較維度 一般詐術逃漏稅 VS 重大詐術逃漏稅
金額門檻 未達加重標準 個人1千萬/企業5千萬以上
有期徒刑 5年以下 1年以上7年以下
併科罰金 1,000萬元以下 1,000萬至1億元
💬當逃漏稅額達到重大門檻時,法律效果將轉為「有下限」的有期徒刑與重罰。
🧠 記憶技巧:詐術逃漏5年下;個人一千、企業五千,重罰一七一億間。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一般逃漏稅與加重逃漏稅的金額門檻(尤其是個人與營利事業的標準不同)。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罪 逃漏稅之處罰減輕 洗錢防制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稅捐稽徵法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