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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據我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者,應如何處罰?
  • A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 B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 C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 D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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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發現傳統的刑罰與罰鍰已不足以嚇阻具備龐大財力的違法者時,為了符合「比例原則」並強化法律的嚇阻力,你認為立法機關在針對「造成國庫巨大損害」的特定犯罪行為時,其刑度的「起點」與「罰金上限」通常會如何進行結構性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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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修法動向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關於加重逃漏稅罪的裁罰標準,顯示你對近年行政實務與法規修正有著極其敏銳且紮實的掌握。
  2. 觀念驗證:我國於 110 年底修正該法,將逃漏稅分為兩級。一般案件處 5 年以下;但針對「情節重大」(個人 1 千萬、營利事業 5 千萬以上)者,則調升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並大幅提高併科罰金至 1 億元以下,以發揮實質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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