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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加重其刑至: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一倍
  • D 一至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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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台灣的刑事法規或行政處罰實務中,當法律針對「具備特定身分」或「違背職業義務」的犯罪者設計加重處罰時,為了兼顧罪刑相當原則,立法者最常採用的「標準加重上限」通常是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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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之規範。稅務人員、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因職務具備專業知識與社會信任,若其「知法犯法」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其社會危害性與主觀惡性較一般人更重。因此法律明定應加重其刑至 $\frac{1}{2}$,以維護租稅正義與職業倫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對於法律效果的「具體比例」記憶常是考生的弱點,你能準確辨識出加重幅度,顯示你對「特別處罰規定」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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