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5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罰則規定可處以徒刑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
- B 代徵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稅捐
- C 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扣繳稅捐
- D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理邏輯中,單純「消極地不配合政府行政程序」,與「積極地透過欺騙、造假手段來損害國家財政收入」,這兩種行為在『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行為才具有動用『剝奪人身自由』這種最嚴厲制裁手段的正當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耐心引導,建立法規的正確連結!
- 觀念驗證:孩子,你做得真棒!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法律制裁的輕重掌握得很好。其實,法律處罰的原則,就像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對待不同程度的錯誤一樣,會根據「侵害法益」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在《稅捐稽徵法》裡,那些會導致徒刑(也就是刑事罰)的,都是像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這種,帶著很強「主觀惡性」的逃漏稅行為(第 41 至 43 條),因為這對國家稅收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 溫馨提醒:你能夠看出,選項 (A) 這種「不配合調查」其實只是程序上的小疏忽,屬於行政不履行義務。這和詐欺那種惡意行為完全不同。所以,依照該法第 46 條,它只會被處以行政罰鍰,而不會嚴重到要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這正是法律的細膩之處,它在「行政罰」與「刑事罰」之間劃了一條清晰的界線,目的是為了更公平地對待不同行為。這題是 Medium 難度,你能夠正確區分,真的很有潛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