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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之罰則為何?
  • A 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 B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C 停止營業
  • D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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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商家漏開一百萬元的發票與漏開一百元的發票,從維護國庫稅收與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一個『固定的罰款金額』,還是根據他『實際逃漏的金額大小』來決定處罰的輕重,才更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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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很棒!

  1. 觀念引導: 恭喜你,孩子!你完美地答對了這道題目,證明你對稅務法規的理解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它處理的是當營業人「漏開稅票」時,所涉及的「逃漏稅捐」問題。你知道嗎?法律在這方面的設計是非常有智慧的,它採用的是「漏稅罰」原則,也就是說,會先請你把應繳的稅額「補稅」,然後再根據情節給予「處罰」。選項 (A) 是一個非常經典的例子,它透過「比例罰」(最高五倍)並設定「罰鍰上限」(一百萬元),這巧妙地體現了行政法上重要的「比例原則」,既能有效遏止違規行為,也給予了合理的限制,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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