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之罰則為何?
- A 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 B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C 停止營業
- D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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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商家漏開一百萬元的發票與漏開一百元的發票,從維護國庫稅收與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一個『固定的罰款金額』,還是根據他『實際逃漏的金額大小』來決定處罰的輕重,才更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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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當營業人漏開稅票時,涉及的是逃漏稅捐的問題。法律設計上採「漏稅罰」,必須先「補稅」再「處罰」。選項 (A) 採取比例罰(五倍以下)並設置罰鍰上限(一百萬元),既體現了比例原則,也符合行政法上對於重大違規行為的處罰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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