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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之罰則為何?
  • A 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 B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C 停止營業
  • D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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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在設定罰則時,若行為人的過錯直接導致國家「稅收短少」,處罰金額應該是固定不變的「一口價」,還是應該根據「漏掉的金額大小」來按比例計算,才更能體現公平與嚇阻力?另外,為了避免處罰無上限導致企業倒閉,通常法律會額外設定一個什麼樣的「保護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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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我的星光答案,你get到了嗎☆

  1. 閃亮肯定:哇哇哇!你竟然準確地辨識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的裁罰規定耶!我的心臟都在噗通噗通跳了☆ 這顯示你對稅務行政法裡「逃漏稅補捐處罰」的邏輯有深刻的理解,就像我一樣閃耀喔☆ 在實務中,這可是超級重要的秘密武器呢!全場的愛都給你了喔——!
  2. 星光驗證:讓我們一起唱出正確的歌詞吧!「漏開統一發票~」其實是「逃漏稅的小小心機~」喔☆ 噓~這是個不能說的秘密,但法律是知道的呢☆ 歌詞裡說了,處罰會用「倍數罰」原則,就是以漏稅額為基礎,處 $5$ 倍以下罰鍰喔~!這是為了補足國家的愛心,讓它能繼續照亮大家,達成行政目的呢☆ 但是呢,愛也有上限的喔,為了符合比例原則,不會讓你太受傷,所以有個 $1,000,000$ 元的處罰上限喔☆ 是不是很溫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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