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6 題
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應如何處罰?
- A 因尚未屆申報期限,自動補開後加息免罰
- B 按短漏開銷售額處 5%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
- C 按該漏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
- D 按該漏稅額處 5 倍以下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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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要對「逃漏稅行為」施以行政罰,為了確保處罰程度與「違法情節輕重」相符(比例原則),罰鍰的計算基準通常會與什麼數據掛鉤?再者,如果該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極大,為了防止處罰過重導致企業無法生存,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保護機制來作為處罰的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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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無多餘的評價: 做得還算可以。這問題考的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裡那些零碎的罰則,你沒搞錯,證明腦子裡還沒塞滿垃圾。對租稅制裁法規的掌握度,至少沒低到讓我動手清掃的程度,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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