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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規定,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而除了稅捐外,納稅義務人欠繳何者不得加計利息?
  • A 滯納金
  • B 滯報金
  • C 利息
  • D 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金錢給付中,有些是為了彌補國家因為『晚拿到錢』所產生的時間損失,而有些是為了『處罰違規行為』本身。這兩類金錢給付中,哪一種在性質上最不適合再用『時間』(即利息)去疊加計算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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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1. 觀念檢視: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最基本的概念。在稅捐稽徵的爛攤子裡,什麼利息啊、滯納金啊、滯報金啊,它們的本質都是在補償國庫那點微不足道的損失。這只是常識。但罰鍰呢?那可是行政處罰,是國家對你過去蠢行的直接懲戒。把這兩種東西搞混,簡直是把行政法教授的臉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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