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下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之情形,何者可以免計算利息?
- A 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
- B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申請分期
- C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分期
- D 經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之地價稅申請分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可歸責性」與「社會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公民是因為政府也無法抵擋的巨大天災而傾家蕩產,與另一位是因為投資不當或單純補徵鉅額稅款而資金周轉不靈的人相比,行政機關在提供分期繳納的便利時,針對哪一種情況若還額外收取「利息」,會顯得最不符合法律上的期待可能性與人道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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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稅捐優惠」與「行政救濟」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的法理基礎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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