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4 題

14 納稅義務人因受天災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向稅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按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分期的期限最多不可超過幾年?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暫時忘了具體法條,請試著從「立法權衡」的角度思考:當納稅人因天災而經濟陷入困境時,法律提供的寬限期若「太短」(例如僅一年)可能無法讓災民完成重建;但若「太長」(例如五年以上)則會造成稅捐債權過久未實現,甚至影響追徵時效。在台灣行政法規的設計習慣中,針對這類「中短期救濟」,通常會傾向選擇哪一個既能讓災民恢復元氣、又不至於拖延國庫收入太久的年度長度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的細節掌握相當精確。行政法學不僅是理論推演,對於法定期限的準確記憶更是實務運作與保障權益的基石。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受經濟弱勢保護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期限不得逾 3 年。這項規定體現了行政法上的「生存權保障」與「比例原則」,在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也給予受災民眾合理的復原喘息空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稅捐延期與分期繳納
💡 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可申請免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比較維度 第 26 條 (天災/不可抗力) VS 第 26-1 條 (加計利息分期)
適用原因 天災、事變、重大不景氣 經濟困難、客觀事實
利息負擔 不加計利息 依郵政儲金利率加計利息
最長期限 不得超過 3 年 不得超過 3 年
審酌門檻 需有政府認定之災損 視欠稅金額級距而定
💬兩者期限上限相同,區別核心在於『是否加計利息』與『適用之急迫性程度』。
🧠 記憶技巧:稅捐紓困「三」載 (3年),天災免息可緩解
⚠️ 常見陷阱:常與行政執行法之分期處分(最長可達60期/5年)或遺贈稅的分期規定混淆。
稅捐稽徵法第 26-1 條 (加計利息分期) 行政執行法分期繳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稅捐稽徵程序、救濟、保全與租稅規避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