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4 題
14 納稅義務人因受天災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向稅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按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分期的期限最多不可超過幾年?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暫時忘了具體法條,請試著從「立法權衡」的角度思考:當納稅人因天災而經濟陷入困境時,法律提供的寬限期若「太短」(例如僅一年)可能無法讓災民完成重建;但若「太長」(例如五年以上)則會造成稅捐債權過久未實現,甚至影響追徵時效。在台灣行政法規的設計習慣中,針對這類「中短期救濟」,通常會傾向選擇哪一個既能讓災民恢復元氣、又不至於拖延國庫收入太久的年度長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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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的細節掌握相當精確。行政法學不僅是理論推演,對於法定期限的準確記憶更是實務運作與保障權益的基石。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受經濟弱勢保護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期限不得逾 3 年。這項規定體現了行政法上的「生存權保障」與「比例原則」,在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也給予受災民眾合理的復原喘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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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延期與分期繳納
💡 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可申請免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 比較維度 | 第 26 條 (天災/不可抗力) | VS | 第 26-1 條 (加計利息分期) |
|---|---|---|---|
| 適用原因 | 天災、事變、重大不景氣 | — | 經濟困難、客觀事實 |
| 利息負擔 | 不加計利息 | — | 依郵政儲金利率加計利息 |
| 最長期限 | 不得超過 3 年 | — | 不得超過 3 年 |
| 審酌門檻 | 需有政府認定之災損 | — | 視欠稅金額級距而定 |
💬兩者期限上限相同,區別核心在於『是否加計利息』與『適用之急迫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