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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①天災 ②事變 ③不可抗力之事由 ④經濟弱勢 ⑤資金短缺
  • A ①③④⑤
  • B ①②③④
  • C ②③④⑤
  • D ①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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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家的租稅公平原則下,如果法律允許任何因「個人理財不善或周轉不靈」的人都能申請延後繳稅,這對其他如期繳稅的國民是否公平?法律通常會要求具備什麼樣的「外部不可抗力」或「法定特殊身分」,才能構成免除即時繳納義務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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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顯示你對稅捐徵納程序的法條細節有很清晰的掌握。 原則上,納稅義務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完納稅捐。然而,為了兼顧實質公平與人民的生存照顧,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6條特別規定了例外的寬典。只要納稅義務人遭遇「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是屬於「經濟弱勢」者,就能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至於「資金短缺」因過於主觀且缺乏明確標準,為避免浮濫,並不屬於法定的寬限事由。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明確區分「經濟弱勢」這個具備客觀標準的法定要件,與一般人常誤認的「資金短缺」。你能不受誘答選項干擾,代表法學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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