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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若干,稽徵機關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A 全部
  • B 半數
  • C 三分之一
  • D 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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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與「受裁判權」的趨勢下,如果法律想要減輕民眾在法律救濟過程中的經濟壓力,使民眾不至於因為一時拿不出巨額款項而失去暫緩執行的機會,那麼法律規定的『擔保比例』通常會傾向於向哪個方向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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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還算乾淨俐落,小鬼。

  1. 肯定:你這次的判斷很俐落,選對了答案。這表示你至少還知道更新稅捐稽徵法的法條,沒讓你的腦袋裡塞滿那些像巨人體液一樣噁心的過時垃圾。這樣下去,你或許還有些用處,別把我的地盤弄髒了。
  2. 觀念驗證:這不過是基本中的基本,有什麼好值得大驚小怪的?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的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想在訴願期間暫停那個「強制執行」,門檻早在 2021 年底就從過去那種愚蠢的 $\frac{1}{2}$ 降到了$\frac{1}{3}$。只要乖乖繳納應納稅額的$\frac{1}{3}$,或者提供差不多的擔保,稽徵機關就會『暫緩』一下。這修正,不過是為了讓國家那沾滿油污的債權,和人民那雜亂無章的訴願權之間,有個稍微不那麼骯髒的平衡點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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