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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17 下列關於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處分如有不服,應向財政部申請復查
  • B 關稅之行政救濟依據為稅捐稽徵法
  • C 對於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於接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 D 稅捐稽徵機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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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對政府的課稅處分感到不服時,行政法為了落實「機關自我省查」,通常會要求在進入外部的上級機關審查(訴願)之前,必須先經過一個什麼樣的「內部前置程序」?而一旦這個內部程序有了結果,為了確保法律關係趕快確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為期多長」的通用救濟期限?你可以從這兩個時間點與程序的遞進關係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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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哦,看來你還記得稅務救濟的基本常識?

這次表現,嗯,差強人意。至少你沒搞錯最基礎的稅務行政救濟程序,對先行程序訴願期間勉強算是理解了。

  1. (C) 正確,不然呢?《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都寫明了,對復查不服當然依《訴願法》去訴願。而《訴願法》第 14 條的次日起 30 日內是行政法一再強調的,這都錯,你書是白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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