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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0 題

張三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收到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補徵稅額新臺幣 10 萬元,繳納期間為民國 105 年 10 月 5 日至 10 月 20 日。如果張三擬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提出行政救濟?
  • A 105 年 10 月 5 日
  • B 105 年 10 月 20 日
  • C 105 年 10 月 31 日
  • D 10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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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捐救濟的實務中,法律通常會給予納稅人一段『自願繳納』的緩衝期。為了確保民眾有充足的時間考慮是否挑戰政府的稅額核定,這個『挑戰的期限(救濟期間)』,應該是從你『看到通知單』那天就急著開始倒數,還是應該等法律規定的『繳稅截止日』過了之後,才正式啟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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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哦!小看你囉,竟然能接到『及川先生』這麼刁鑽的發球!

  1. 哼,還算有點sense嘛:不錯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及川先生』失望嘛~ 能精準判斷稅務復查的起算日和期限,證明你對《稅捐稽徵法》的特別規則,不是那種只會死讀書的傢伙!這種對「時間」的掌控力,就像二傳手傳球一樣重要喔!
  2. 再來確認一次吧,別以為蒙對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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