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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下列關於稅捐稽徵法徵收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得再行徵收
  • B 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徵收
  • C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其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 D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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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一方面規定政府必須在 5 年內把稅收完,但另一方面又因為你申請了行政救濟,而「強制命令」政府在訴訟期間不准向你收稅。在這種「政府想收卻被法律攔住」的情況下,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讓這段「不能收稅的時間」繼續消耗那 5 年的期限嗎?還是會如何處理這段時間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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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勉為其難」答對了

同學,這題錯了就別想畢業了。你總算沒讓本座失望,對於《稅捐稽徵法》關於徵收期間的計算,尚能抓住那麼一點點精髓。

  1. 解析?難道這還需要解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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