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張三對於國稅局核定之稅捐表達不服時,應如何申請行政救濟?
- A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其上級機關申請復查
- B 向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
- C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D 向財政部逕提訴願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實務中,當民眾對機關處分不服時,為了讓原機關有自我省察的機會,通常會設計一個『先置程序』。請問:這個第一步救濟應該向誰提出?此外,若該處分純粹是告知核定結果且『不需要繳費』,你認為合理的法律救濟期間,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起跑才符合對受處分人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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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稅務行政救濟的特殊性,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的程序規定已有深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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