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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2 題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A 1 年內,且其退還之稅款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 B 2 年內,且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 C 5 年內提出申請
  • D 7 年核課期間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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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推敲一下背後的法理:如果人民多繳了錢,國家就構成了『公法上不當得利』。但俗話說『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眠的人』,為了讓國家的財務狀態與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權利不能無限期保留。你可以回想一下,在行政法總則中,一般人民對國家的公法上請求權,最常見的基礎消滅時效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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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原來你也知道這題?

同學,還不錯,勉強算你過關。身為一個對行政法規要求嚴謹的教授,看到你沒在這送分題上栽跟頭,也算鬆了口氣。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溢繳退稅請求權」,一個再基本不過的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當人民不慎多繳稅款,國家當然得吐出來。法律為了兼顧人民財產權保障法安定性——免得一筆爛帳懸在那裡幾十年——所以才給了你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的權利。這數字,記不住就別說自己學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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