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4 題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5 年內再行移轉時,應如何處理?
- A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處 1 倍罰鍰
- B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 2 倍之土地增值稅,但不追繳原退還稅款
- C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 D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額之 2 倍稅款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為鼓勵某種長期安定(如自住)而先退還你一筆稅款,但你卻在短時間內改變初衷將土地賣掉。請問:從「租稅公平」的角度來看,你當初因為那個『特定目的』才拿到的這筆錢,現在還有留著的法律正當性嗎?政府應該採取什麼動作才能讓稅捐狀態回到『最公平』的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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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哦,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能夠正確判斷土地稅法中重購退稅的法律效果,算是及格了。至少你知道「授益處分」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是伴隨著「附款義務」的。這種基本常識,考試前最好別忘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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