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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4 題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5 年內再行移轉時,應如何處理?
  • A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處 1 倍罰鍰
  • B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 2 倍之土地增值稅,但不追繳原退還稅款
  • C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 D 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額之 2 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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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為鼓勵某種長期安定(如自住)而先退還你一筆稅款,但你卻在短時間內改變初衷將土地賣掉。請問:從「租稅公平」的角度來看,你當初因為那個『特定目的』才拿到的這筆錢,現在還有留著的法律正當性嗎?政府應該採取什麼動作才能讓稅捐狀態回到『最公平』的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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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土地稅法中關於「重購退稅」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租稅優惠的「授益處分」及其「附款義務」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與稅法實務中極為重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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