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那些情況,土地所有權人不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納土地增值稅?①自用住宅 3 公畝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 2 公畝自用住宅用地 ②公司投資之土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之土地 ③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自營工廠用地 ④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自耕農業用地 ⑤自營店面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自營店面用地
- A ②③④⑤
- B ①③④
- C ②③⑤
- D 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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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設計『重購土地並退還稅款』的立法初衷,是為了減輕民眾『維生、居住與生產』的負擔,還是為了鼓勵『商業營利與資產增值』?在這種邏輯下,哪些用地類別會被排除在補助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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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依據《土地稅法》第 35 條,政府設計重購退稅制度是為了鼓勵「自用、自耕與自營工廠」等保障生存與生產的需求。②公司投資性質屬於營利,而 ⑤店面 用地屬於商業營運,皆不符合法律規定中「自用住宅、自營工廠、自耕農地」的特定減免要件。因此,這兩項無法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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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 特定用途土地於兩年內重購且符合差額條件時,可申請退還稅款。
| 比較維度 | 可申請重購退稅 | VS | 不可申請重購退稅 |
|---|---|---|---|
| 土地類別 | 自用住宅、工廠、農地 | — | 投資用地、一般店面 |
| 適用主體 | 自然人或自營工廠者 | — | 一般公司行號投資者 |
| 法規依據 | 土地稅法第 35 條明確列舉 | — | 非法律明定之適用對象 |
💬重購退稅僅限於特定民生與生產用途土地,且有地價差額與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