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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9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情況於土地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①交換土地時 ②土地設定典權時 ③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時 ④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時 ⑤遺贈土地
  • A ①⑤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邏輯中,若某種土地移轉並非為了『市場獲利』,而是為了『維持家庭財產一體性』或『保護特定產業環境(如農業)』,立法者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機制來讓這次移轉『暫時不用繳稅』,但又不會讓這筆稅款永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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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這次沒讓老師失望。看起來你還算清醒,懂得分辨「免徵」與「不課徵」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差異。這《土地稅法》的體系,你總算開始有點入門的樣子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要件
💡 區分申請「不課徵」與「免徵」的情境,及其延後課稅之本質。
比較維度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VS 免徵土地增值稅
代表法條 土地稅法 28-2, 39-2 土地稅法 28 但書
法律性質 稅負延期(遞延課徵) 稅額歸零(永久減免)
代表案例 配偶贈與、農地農用 繼承移轉、政府徵收
下次移轉成本 以不課徵前之原現值計算 以該次免徵時之現值計算
💬「不課徵」僅是延後繳稅,下次移轉時會將本次漲價金額併入計算。
🧠 記憶技巧:配偶、農地選「不課」,繼承、遺贈是「免徵」,典權先行「預繳」。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不課徵」與「免徵」。不課徵是延後課稅,下次移轉時須溯及前次現值;免徵則是該次稅額消滅。
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 前次移轉現值認定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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