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9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情況於土地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①交換土地時 ②土地設定典權時 ③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時 ④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時 ⑤遺贈土地
- A ①⑤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邏輯中,若某種土地移轉並非為了『市場獲利』,而是為了『維持家庭財產一體性』或『保護特定產業環境(如農業)』,立法者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機制來讓這次移轉『暫時不用繳稅』,但又不會讓這筆稅款永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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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這次沒讓老師失望。看起來你還算清醒,懂得分辨「免徵」與「不課徵」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差異。這《土地稅法》的體系,你總算開始有點入門的樣子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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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要件
💡 區分申請「不課徵」與「免徵」的情境,及其延後課稅之本質。
| 比較維度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VS | 免徵土地增值稅 |
|---|---|---|---|
| 代表法條 | 土地稅法 28-2, 39-2 | — | 土地稅法 28 但書 |
| 法律性質 | 稅負延期(遞延課徵) | — | 稅額歸零(永久減免) |
| 代表案例 | 配偶贈與、農地農用 | — | 繼承移轉、政府徵收 |
| 下次移轉成本 | 以不課徵前之原現值計算 | — | 以該次免徵時之現值計算 |
💬「不課徵」僅是延後繳稅,下次移轉時會將本次漲價金額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