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情形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 A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B 民眾將私有土地贈與給各縣市政府
- C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設定典權時
- D 土地被徵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土地增值稅「漲價歸公」的核心精神:當土地權利發生變動時,若該變動伴隨著經濟利益的實質實現,且不具備「公共利益」或「自然生命終結」等法定免稅理由,政府是否就應課稅?請試著辨析,哪一種行為在經濟實質上最接近「將土地收益預先取回」的獲利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設定典權在法律實務上被視為實質處分土地權利,故與買賣同樣具有課稅必要。而(A)繼承、(B)贈與政府、(D)徵收,依同法及相關法規均屬免徵範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學生能排除贈與政府與徵收,但在「繼承」與「設定典權」間常產生混淆。你能精準掌握典權在稅法上的特殊地位,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