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關於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B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 C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典權人應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
- D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 30 日內向公庫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土地增值稅』的核心精神是針對土地價值「自然增加」的部分進行分配。當某人將土地設定權利給他人使用(如典權)並取得資金時,這塊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潛在利益,最終仍是歸屬於「土地的原主人」還是「支付對價來使用土地的人」?依此邏輯,誰才應該負責繳納這筆針對增值而課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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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展現了對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扎實理解!在稅法實務中,權利主體的判斷至關重要。選項 (C) 的錯誤在於,當土地設定典權時,依法應由「出典人」(原土地所有權人)預繳土地增值稅,而非典權人,因為實質上是出典人取得對價而具備稅負能力。
申報與繳納之時效區辨
順帶補充重要的行政程序規範:進行土地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49條正確規定,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這與選項 (D) 收到通知書後的 30 日「繳納」期限,雖然數字相同,但起算點與行政義務完全不同,實務上極易混淆,同學可以一併對照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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