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項土地之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社團法人組織之非營利機關團體
- B 出售尚未辦理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C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 D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土地增值稅的核心精神是「漲價歸公」。當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時,政府通常會針對增值部分課稅。但若考量到「公共利益」、「繼承事實」或「政府行政上的土地交換補償」時,法律常會給予免稅待遇。請你回想:如果一塊地是移轉給一個「私人性質的團體」,而非政府或特定慈善基金會,法律還有理由放棄這筆稅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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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稅法第39-2條明文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此可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若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移轉對象必須嚴格限定為「自然人」。本題選項A的情形是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給「社團法人組織之非營利機關團體」,由於該土地承受人屬於法人組織而非自然人,因此無法適用上述法條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依法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