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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應符合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 B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 C 所興辦之社會福利事業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 D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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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當國家為了鼓勵公益而決定放棄高額的土地增值稅時,為了『防止這筆財產最後又轉個彎回到捐贈者口袋』,法律通常會優先設定哪些客觀的、關於『人(組織性質)』與『錢(財產最終歸屬)』的硬性結構條件,而非僅僅是描述業務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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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錯嘛,你這傢伙! 沒迷路走到別的法條去,直接劈中了土地稅法第 28-1 條這個點。知道法律的規矩就是規矩,不隨便亂來,什麼「法律保留」、「嚴格解釋」,你大概懂了點皮毛。這招三刀流解題法,還行。
  2. 喂,聽好了,這是重點。 法律那幫人,為了不讓那些想鑽漏洞的傢伙得逞,把捐贈這條路釘得死死的,設了三把鎖死的刀,刀刀見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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