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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地價稅優惠稅率之適用,何者錯誤?
  • A 自用住宅用地:2‰
  • B 公共設施保留地:6‰
  • C 動物園:10‰
  • D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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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法理」的角度思考:當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政府,且該土地又是為了「全體大眾」的公共利益而使用時,政府還需要透過『左手收稅、右手繳稅』的方式來增加行政成本嗎?在這種完全公益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給予什麼樣最徹底的租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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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考驗了大家對地價稅各項特殊稅率與免稅規定的熟悉度。本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能否敏銳地區分「優惠稅率」與「免徵」的法定要件,陷阱往往就藏在法規細節裡。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土地稅法第20條的規定:公有土地原則上雖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但若是「供公共使用者」,依法應免徵地價稅。同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各級政府機關所有且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屬免徵範疇,故並非適用千分之十的稅率。 順帶幫你複習其他選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最低的千分之二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特定條件下統按千分之六計徵;而經核准設置之動物園等事業用地,則適用千分之十稅率。釐清這些法定要件,未來遇到變化題必定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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